对于企业来讲,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借壳上市、进行行业布局、进行资本布局等。具体来说,在运作过程中,并购和重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并购重点在于通过股权等方式控制被收购方,重组的核心在于将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更加优化企业的资本市场布局,通常先进行收购,然后再逐步进行资产注入,或者同时进行。
一、新三板并购重组案例
(一)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壳创智科技(400059)
创智科技将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天珑移动100%股权,交易金额达到42.33亿元。其中,创智科技拟通过出售成飞电子17.8%的股权等重大资产,获得1410.1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天珑移动3.3765%股权,剩余96.62%股权将通过向天珑移动控股股东永盛科技及其他7家股东公司发行股份的形式购买。
永盛科技作为天珑移动的控股股东成为新的重组方,并将天珑移动整体注入创智科技,交易完成后,天珑移动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永盛科技将成为创智科技的控股股东。
(二)北京盛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收购尚远环保(430206)
北京盛恒达投资合伙企业以自有资金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收购尚远环保的股份共计22758150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公司22740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4%;本次收购收购人支付的价款总额为68,220,450元。
二、新三板并购重组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一)相关法律规定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
(二)在新三板借壳中还需注意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1、收购借壳方案中,收购人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参加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资格。
2、收购借壳导致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要作出相应承诺。
3、如果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收购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可以帮助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借壳。
5、如果是通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借壳的,还要注意是否触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如不适用该条,则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三)并购注意事项
1、原则上,收购方必须聘请财务顾问,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不可以任收购方财务顾问,挂牌公司可聘也可不聘财务顾问,如果聘用,可聘用持续督导券商;
2、信息披露原则为10%±5%,触发后到公告后2日内不可买卖;
触发条件为跨线触发,即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而不是买卖5%整数倍触发)即15%,20%等节点,如持股12%,买3%即触发,而不是买5%触发;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3、挂牌公司发新股、减资,免披露义务,但是如果股东由于参加新股认购,触发了相关条件,则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4、实际控制人未变,但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视为收购;
5、收购人、挂牌公司律师均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6、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等,不用专门报送股转公司,上传披露文件视同已报送;
7、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对要约收购的限制性条款,收购人更改邀约时不可降低收购价格。
(四)重大资产重组注意事项
1、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必须为持续督导券商;
2、以重大资产重组名义停牌后,发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也需按规定报内幕知情人信息,股转公司进行审查;
3、对于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次年年报后15日内,需披露券商出具的重组事项持续督导专项意见;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按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相关程序,不按发行新股履行相关程序;如果拟购买的资产总额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及净资产的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二百人,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可豁免中国证监会核准,但需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备案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5、变更支付手段,为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开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