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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 !!! 这样的劳动合同,签了也是无效

2019/7/1 19:56:38发布152次查看
很多企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普遍都认为,白纸黑字约定的条款,只要签了字就必须遵守,真的是这样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你签的合同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们举出以下几个常见的例子,一起了解一下
一、约定“工伤自理”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二、约定“不买社保”
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购买社保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约定必须加班
有些单位与员工约定“可随时安排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应协商一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是有权拒绝的。除非是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存在的情形,劳动者才不得拒绝加班: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约定不能怀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不得怀孕生育”的条款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干涉和侵犯,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五、约定自动续签
“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不少企业约定这样的条款是为了减少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以便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仲裁机关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
六、约定违约金
只有约定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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